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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和物业公司合作企划
发布时间:2021-12-06        浏览次数:16        返回列表
     家政和物业公司合作企划
物业公司“止损”是大问题,家政公司盈利也是大问题,在这里本人结合家政公司和物业的优劣势互补拟定双方合作的初级建议方案如下:
一、家政公司能提供的服务
1.普通保姆: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接送小孩,照顾小孩、老人等服务。
2.月嫂:专业照顾刚出生的宝宝和产妇等服务。
3.育婴师:主要负责满月以后的宝宝衣食住行和早期教育等服务。
4.钟点工:每天固定时间段在雇主家对衣食住行、接送小孩上下学等进行服务。
5.小时工:临时性的清洁、管道疏通、空调清洗、空气净化、地毯清洗、地板打蜡、皮具养护、石材养护等服务。
6.老人陪护:照顾老人衣食住行等服务。
7.病人陪护:照顾病人以及病人的日常护理服务。
8.护工:在医院对病患的陪护服务。
9.早教:孩子早期教育辅导等服务。
10.家教:孩子的功课辅导服务。
二、服务收费标准(价格有区域性差异)
第二部分、合作基础
一、需求群体分析
受资料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对AAA小区家庭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分析的思路也会受到资料的影响,同时,因资料来源不同,可信程度也不同,与物业内部掌握的信息会有出入。但是无论如何,我们还是以掌握的资料为基础,尽可能对资料进行整合,以确保AAA小区的家庭市场分析符合实际,为我们的决策提供依据。
1、家庭户规模分析
截止2015年,AAA小区1-3期、5期、6期共有家庭户44921户,家庭户人口约11124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48人。
中国平均家庭户规模为3.02人,减少了0.54人。就此而分析,AAA小区的家庭服务市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家庭结构分析
家庭户规模随着家庭代际关系变化缩小,AAA物业小区以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的"二代户"是目前最典型的家庭户类型,其占家庭户比重为39%,其次是一代户和三代户,分别为31%和22%,四代及以上户占家庭户的8%。
3、AAA家政服务需求
一代户家政需求主要为清洁小时工为多,育龄青年也有月嫂、育婴师需求,罕有单身户有住家保姆需求(特殊群体);二代户需求以住家照顾小孩、做饭为多;三代户需求以住家照顾老人、小孩或照顾高龄老人为多;四代户是主要需求群体,因为四代户一般有高龄或病患老人在家,老人陪护是主要需求;下水道疏通、商城便民等服务则多数有需求,如果物美价廉、送货上门,比例会大幅上升;
4、家政培训能力分析
家政培训能力直接决定家政企业的生命力及服务水平,CCC经过14年的沉淀,加上BBB家政的力量,我们拥有一批国家高级职业经理人、国家高级企业培训师、国际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物业管理师及家政行业的家政经理人、家政培训师,还有月嫂、育婴师、催乳师培训等师资力量,加上行业特种岗位操作技术人才,在家政行业的后备人才的培养上力量雄厚、资源富裕,在全国同行业优势明显。
二、合作契机
1、住宅物业行业问题。
本身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很难满足差异性太大的业主需求,继而业主满意度低,这对本身依赖物业费生存的物业更是雪上加霜,通过调价、减支能为物业企业短期“止损”,但难以完全应对各类成本上涨带来的成本增加和压力;从长远来看,物业企业经营必须降低对单纯物业费的依赖度,要用好住宅小区这个“经营服务阵地”,务必在社区文化服务、会所经营、中介服务等方面,开拓一套延伸服务经营模式。例如,利用服务平台,包含衣、食、住、行、娱、购、游在内的各领域商户服务资源,构建社区“微商圈”,而业主的社区消费将成为物业公司的佣金来源。
家政服务在物业管理中是一个点,它贯穿于物业管理之中。如:清洁卫生服务、居家保姆、月嫂、育婴师、婴幼儿智力开发训导师等。整合了家政服务的物业公司不仅结构更加合理化,为家庭营造温馨、和谐环境,不仅提高经济效益、业主满意度,也为品牌增加内涵,提升了品牌的价值。
我们BBB家政能为客户提供传统的住家保姆、月嫂、老人陪护及抽油烟机清洗、钟点等便民服务,服务涵盖带到业主的衣、食、住、行、娱、购、游在内的各领域,继而为物业带来盈利。
2、家政行业观念更新
传统观念对家政行业的影响一直较大,至今社会上仍有不少人认为家政服务是伺候人的活,宁愿在家里闲着,也不屑干。“走进家政行业,已经是下定了很大的决心,但半途退出的也有不少。”也有一些人宁愿去商场、超市打扫卫生,挣1808元,也不愿意进家服务挣3500元;
社会的发展,随着人们对家政行业的了解,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家政,传统观念的影响逐渐减少,更有很多80、90后加入家政服务行列,行业分工越来越细、薪资待遇也非常可观,所以现在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越来越多,服务水平也越来越高;
3、优势互补、合作三赢
和专业、正规的家政公司合作,其服务能力可以基本满足业主生活所需,如有专门的培训体系、完备的管理制度、合理的风险规避措施等,可以为业主提供专业、细致、贴心、标准的服务,同时,家政客服部能从当义务协调员,可缓和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消极情绪,届时,家政优质服务会对业主满意度有所提升。
物业公司为家政公司提供了良好的信息平台,家政公司能够针对性的做好经营决策,省去了许多前期调研、开发、组织等程序,极大节省运营成本,可集中资源,更好为业主服务。
良好的合作可以使物业、业主、家政公司实现三赢。
第三部分、实施方案
一、合作方式
1承包制
物业公司给家政开“绿色通道”,提供平台和需求信息,给家政公司提供宣传、服务、出入、外来竞争控制等方面的协助;每月缴纳物业公司承包费;
2分红制
物业提供平台和需求信息;在宣传、服务、员工出入、外来竞争控制等方面提供协助,按照家政公司在此项目产生的效益额一定比例享受分红;
二、项目组织构架
三、我们的优势
有了中国一级、深圳甲级公司的管理经验,BBB家政在人、机、料、法、环的节点管控方面成熟有效,在此不详述,见下图:
四、合作保障
结合我司实际,和物业的战略合作,我司相应做好以下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保障。
2、服务品质保障。
3、安全保障。
主要内容为:家政员人身安全、业主家庭安全及信息安全,如下图:
4、零风险管理保障。
5、盈利保障。
五、项目运行机制
原则:确保项目正常运行,内部管理协调容易、信息反馈迅速、解决问题及时。
六、项目工作流程
七、三方冲突管理
毋容置疑,物业、业主及家政项目部在工作中因某种原因肯定存在冲突,我们认为冲突是一个正常现象,因为,有不同的意见是正常的,也是可以接受的。试图压制冲突是一个错误的做法,因为冲突也有其有利的一面,他可能人人们有机会获得新的信息;解决好了冲突,无疑对提高服务品质、业主满意度、增加彼此利润是有帮助的。
可能产生冲突的诱因主要有:
1、工作内容;
2、工作进度;
3、资源分配;
4、成本;
5、工作先后秩序;
6、个体差异等;
主要分为“建设性冲突”和“破坏性冲突”两种
建设性冲突靠当人双方进行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破坏性冲突需要一些行政手段参与,主要方法有:转移目标、开发资源、回避或抑制冲突、缓和、折中、上级指令、改变人的因素、改变组织结构因素等。
八、项目管控(6控管理)
1、人员管控
2、客户管控
3、服务品质管控
4、成交方式管控
5、竞争管控
原则:不排外,以增加自身的服务能力、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出发点,在具备“天时、地利、人和”的前提下,驱使小区业主主动选择我们、愿意选择我们、以选择我们为傲!
6、财务管控
 
 
 
 
 
 
物业管理法规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二、物业管理和基层社会治理是什么关系?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将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作为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的重要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提出物业管理应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党建引领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发挥居民的主体作用,调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驻区单位的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三、在城市社区如何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
答:发挥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搭建居民及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驻区单位等多主体参与的沟通议事平台,以改善群众身边、房前屋后人居环境的实事、小事为切入点,以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为路径,通过发动社区居民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生活垃圾分类、绿色社区创建等,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四、业主的权利有哪些?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业主的义务有哪些?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怎么决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七、业主如何制定管理规约?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八、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需要什么条件和程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需咨询当地居民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
九、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